闲话中西方酒文化及其差异(五)

编辑:小冯  发布时间:2010/5/4 11:01:32  浏览次数:849  信息分类:好酒招商网  
    中秋节
    又称仲秋节、团圆节,时在农历八月十五日。在这个节日里,无论家人团聚,还是挚友相会,人们都离不开赏月饮酒。文献诗词中对中秋节饮酒的反映比较多,《说林》记载:“八月黍成,可为酎酒”。五代王仁裕着的《天宝遗事》记载,唐玄宗在宫中举行中秋夜文酒宴,并熄灭灯烛,月下进行“月饮”。韩愈在诗中写道:“一年明月今宵多,人生由命非由他,有酒不饮奈明何?”到了清代,中秋节以饮桂花酒为习俗。据清代潘荣陛着的《帝京岁时记胜》记载,八月中秋,“时品”饮“桂花东酒”。
    我国用桂花酿制露酒已有悠久历史,二千三百年前的战国时期,已酿有“桂酒”,在《楚辞》中有“奠桂酒兮椒浆”的记载。
    汉代郭宪的《别国洞冥记》也有“桂醪”及“黄桂之酒”的记载。
    唐代酿桂酒较为流行,有些文人也善酿此酒,宋代叶梦得在《避暑录话》有“刘禹锡传信方有桂浆法,善造者暑月极美、凡酒用药,未有不夺其味、沉桂之烈,楚人所谓桂酒椒浆者,要知其为美酒”的记载。
    金代,北京在酿制“百花露名酒”中就酿制有桂花酒。
    清代酿有“桂花东酒”,为京师传统节令酒,也是宫廷御酒。对此在文献中有“于八月桂花飘香时节,精选待放之花朵,酿成酒,入坛密封三年,始成佳酿,酒香甜醇厚,有开胃,怡神之功……”的记载。直至今日也还有在中秋节饮桂花陈酒的习俗。
    ⑦重阳节
    又称重九节、茱萸节,时在农历九月初九日,有登高饮酒的习俗。始于汉朝。宋代高承着的《事物纪原》记载:“菊酒,《西京杂记》曰:‘戚夫人待儿贾佩兰,后出为段儒妻,说在宫内时,九月九日佩茱萸,食蓬饵,饮菊花酒,云令人长寿’。登高,《续齐谐记》曰:‘汉桓景随费长房游学’。谓曰:‘九月九日,汝家当有灾厄,急令家人作绢囊,盛茱萸,悬臂登高山,饮菊花酒,祸乃可消’。景率家人登,夕还,鸡犬皆死。房曰,‘此可以代人’。”自此以后,历代人们逢重九就要登高、赏菊、饮酒,延续至今不衰。
    明代医学家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一书中,对常饮菊花酒可“治头风,明耳目,去痿,消百病”,“令人好颜色不老”,“令头不白”,“轻身耐老延年”等。因而古人在食其根、茎、叶、花的同时,还用来酿制菊花酒。除饮菊花酒外,有的还饮用茱萸酒、茱菊酒、黄花酒、薏苡酒、桑落酒、桂酒等酒品。
    历史上酿制菊花酒的方法不尽相同。晋代是“采菊花茎叶,杂秫米酿酒,至次年九月始熟,用之”,明代是用“甘菊花煎汁,同曲、米酿酒。或加地黄、当归、枸杞诸药亦佳”。清代则是用白酒浸渍药材,而后采用蒸馏提取的方法酿制。因此,从清代开始,所酿制的菊花酒,就称之为“菊花白酒”。
    ⑧除夕
    俗称大年三十夜。时在一年较后一天的晚上。人们有别岁、守岁的习俗。即除夕夜通宵不寝,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始于南北朝时期。梁代徐君倩在《共内人夜坐守岁》一诗中写道:“欢多情未及,赏至莫停杯。酒中喜桃子,粽里觅杨梅。帘开风入帐,烛尽炭成灰,勿疑鬓钗重,为待晓光催”。除夕守岁都是要饮酒的,唐代白居易在《客中守岁》一诗中写道:“守岁樽无酒,思乡泪满巾”。孟浩然写有这样的诗句:“续明催画烛,守岁接长宴”。宋代苏轼在《岁晚三首序》中写道:“岁晚相馈问为‘馈岁’,酒食相邀呼为‘别岁 ’,至除夕夜达旦不眠为‘守岁’”。
    除夕饮用的酒品有“屠苏酒”、“椒柏酒”。这原是正月初一的饮用酒品,后来改为在除夕饮用。宋代苏轼在《除日》一诗中写道:“年年较后饮屠苏,不觉来年七十岁”。明代袁凯在《客中除夕》一诗中写道:“一杯柏叶酒,未敌泪千行”。唐代杜甫在《杜位宅守岁》一诗中写道:“守岁阿成家,椒盘已颂花”。
    除夕午夜,全家聚餐又名为团圆酒,向长辈敬辞岁酒,这一习俗延续至今。
看视频选产品 让选品更简单

您留言,我回电!帮您快速找到您想了解的产品!

提示:留言后企业会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留言内容:
  • *验证码:

温馨提醒:本网站属于信息交流平台,倡导诚信合作、互惠共赢!为了保证您的利益,建议经销商朋友与厂家合作前,认真考察该公司资质诚信及综合实力,以免造成损失!

上一篇:闲话中西方酒文化及其差异(四)

下一篇:闲话中西方酒文化及其差异(六)

版权所有 火爆好酒招商网-WWW.9998.TV Copy Right 2009-2024豫公网安备 4101970200204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100047
火爆好酒招商网版权所有,欢迎转载,注明来源,合作共赢!
本站是专业提供白酒招商啤酒招商OEM代工葡萄酒招商鸡尾酒养生酒名酒酒类及其相关产业的网络招商平台及糖酒会
本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欺骗性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