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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处罚的,参加为期七日的交规知识学习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科目一知识考试。参加科目一知识考试时,应当带齐行政处罚决定、接受处罚的相关材料、身份证、参加交规知识学习的证明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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