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醉驾的量刑标准,醉驾量刑较新司法解释

编辑:小婷  发布时间:2018/5/15 9:42:43  浏览次数:9724  信息分类:白酒代理  

  为严惩酒驾,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本只是违法行为的醉酒后驾车升格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考虑情节和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六年来,该立法举措发挥了威慑力,但关于醉驾应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从立法延伸到司法,争议至今。较高法院上月低调印发的一份文件再次引起讨论。(推荐阅读:醉驾吊销驾照快速恢复,醉驾驾照吊销怎么恢复

  记者多方证实,较高法院4月初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罪等八个常见罪名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意味着,自醉驾入刑以来,较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阐明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立场。(推荐阅读:搭轻轨可以带红酒吗,重庆轻轨能带白酒吗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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