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V 葡萄与葡萄酒局标准(三)

编辑:小杰  发布时间:2012/9/14 16:56:57  浏览次数:1104  信息分类:葡萄酒招商  
    在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成员国中,除美国与澳大利亚在加入该组织时对原产地命名的规定有所保留外,根据它们对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
    1按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定义实施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中,阿尔及利亚、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和突尼斯等,都有原产地命名的专门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为了确定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不同质量等级,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这些国家严格地执行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关于原产地命名葡萄酒规定,以确保这些产品的风格和质量完全决定于各产地的地理条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而德国、瑞士、奥地利、南非和以色列等则将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等级结合使用。在这些国家中,决定葡萄酒质量的首先是其质量标志,其次才是原产地名称。但是,原产地命名葡萄酒仍必须符合有关原产地命名的规定。
    在塞浦路斯、匈牙利和卢森堡等国,原产地命名葡萄酒都是通过国家商标认可的。但是,要获得这种国家商标,有关葡萄酒的生产条件,必须满足原产地命名的要求。
    2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原产地标志的国家
    主要是美国。由于美国就产地标志而言是一个新兴的国家,我们将单独讨论其有关方面的法规。
    3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商标的国家
    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土耳其和原苏联等。这些国家没有关于原产地命名的法规,原产地命名只是作为商标使用,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葡萄酒的产地。并不保证这些葡萄酒具有原产地命名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独特的风格。
    其他有关信息: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标志的规定
    由于在对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的保护方面,现行的各种协议或公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建立新的原产地命名和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体系。这就是OMPI关于地理标志的协议草案。
    根据该协议草案的第2.1条,“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因此,协议草案没有关于地理标志的新的定义,但它将各类产地标志均视为地理标志。协议草案包括两章,前列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注册体系。
    协议草案的前列章在防止假冒方面主要吸收了“巴黎公约”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和“马德里协议(ArrangementdeMadrid)关于取缔地理标志不符产品的条文。此外,草案第4.4条规定,一旦该协议草案在某一国内实施,所有的地理标志均不能被改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在该国国内对它们的保护,其保护期限持续至它们在其原产国国内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为止。例如,目前香槟酒(Champagne)在我国就不能作为起泡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为它是原产法国香槟省的一些起泡葡萄酒的原产地命名。
    草案的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注册体系,它是在里斯本协议的注册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里斯本协议只保护原产地命名。而草案规定,只要原产国申报某一名称为原产国有关产品的地理标志,则可作为地理标志而进行注册。换言之,即使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不具备特殊的质量或特征,只要原产国申请,草案均允许注册。原产国可自由地制定有关质量标准,而其它契约国必须禁止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
    (二)美国与地理标志
    从1978年8月开始,美国实施了有关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法规。该法规对美国产葡萄酒和进口葡萄酒原产地命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原产地命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1”原产地命名“只具有海关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国家的名称,如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国、、法国等。对于美国产葡萄酒或进口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国家的部分不能少于75%,而且应满足原产国的有关规定要求。
    2”原产地命名“只表示原产地标志
    即以单一州名或县名或以与美国的州、县相似的行政区名作为”原产地命名“。对于这类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区域内的葡萄酒不得少于75%,而且必须符合相应行政区的有关规定要求。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所谓”原产地命名“只考虑了行政或政治区划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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