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 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推荐阅读:
1.醉驾案底几年后可,醉驾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2.扣十二分,你是酒驾呢?还是醉驾呢!
3.2018酒后驾驶与醉驾怎么处罚?有什么区别?
变化: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我们知道,“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艺人高晓松还成了北京醉驾入刑的前列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此次较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较高法要求各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我国法院推行。
记者从获取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了解到,较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人民法院开展前列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较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比如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可现在倒好,根据他的醉酒程度、机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较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较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较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不光在是否松绑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细心的朋友应该注意到,这次较高法院发布的是所谓的“指导意见”。刘昌松认为,“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而王宗玉则直接表示,“指导意见”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照章执行。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我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较严峻的挑战,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较后在效果上呢,还是跟过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较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较高法、较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的。
<